发布者:房产律师翟敏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产买卖双方本应遵循市场交易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即使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也应及时友好相告,主动洽商,看清行为风险才能把控住法律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及时止损。
【审理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王X为了购买长春市XX公司开发建设的万晟.御水湾A4号楼某号房,分别于2015年7月8日及2015年7月11日与长春市XX公司签订《万晟.御水湾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与第三人中国XX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总房款390613元,首付款140613元,剩余250000元贷款。长春市XX公司同意王X首付款分期付款,同时协议约定王X逾期付款房屋出卖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协议,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30%的违约金。王X支付10000元首付款,其他未支付,违反协议约定。
【案件焦点】
双方签订的《万晟.御水湾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
【服务过程】
XX律所常年代理XX公司房产诉讼争议案件,本案是购房人首付偿还开发商及贷款偿还银行均不如期履行的典型案件,律师介入后从查看分期付款协议、商品房购房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及权利义务履行资料并做出分析报告,购买人以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已经给开发商造成了本债务和连带债务的事实,基于开发商的根本利益考虑直接诉讼要求解除主合同及追偿开发商已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履行的金钱债务损失及利息,根据现有法律事实和追偿法律依据,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得已实现。届时,XX成律师根据本所多年代理类似案件的诸多经验快速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收集整理证据依据,向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开发商因该诉所涉的前期诉讼费用进行系统告知,同时分别指出本案存在的风险和预期,并做好律师代理服务事宜及委托方的存档和留痕工作。
【法院观点】
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及与银行之间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以上合同及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受人未按照合同及协议内容履行,房屋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及协议。
【裁判结果】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万晟.御水湾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王X协助长春市XX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续;
二、王X立即将万晟.御水湾A4号楼某号房返还给长春市XX公司;
三、王X立即赔偿长春市XX公司因解除合同及协议产生的损失12596.16元(已扣除王X交纳首付款10000元);
四、王X立即给付长春市XX公司因向中国XX代偿产生的损失12192.77元。
【XX成律师评析】
1、在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及与第三人之间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万晟.御水湾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王X支付10000元首付款后接收房屋,以上合同及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王X未按照合同及协议内容履行,长春市XX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及协议。
2、王X应于2015年12月20日付长春市XX公司款30613元,应于2016年6月20日付长春市XX公司款40000元,应于2016年12月20日付长春市XX公司款60000元,以上王X均未按期付款,给长春市XX公司造成损失,应按照年息24%确定损失,截至2017年4月20日,损失数额为22596.16元;
3、因王X贷款本息未按期偿还,中国XX要求保证人即长春市XX公司偿还,长春市XX公司为其代偿共262192.77元,扣除王X贷款250000元,长春市XX公司损失12192.77元。
【XX成律师风险提示】
房产买卖双方本应遵循市场交易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即使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也应及时友好相告,主动洽商,看清行为风险才能把控住法律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及时止损。
建议开发商:加强审核购房人支付能力的调查分析,切勿只为提高销量而不顾后期交易行为的履行效果和负担。
建议购房人:本着利己利他的履约诚信,提前估算本人的偿贷能力和失约风险,欠债还钱事轻,违约失信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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